影印千元偽鈔5653張竟沒事!屏東兩名男子用影印機影印市值高達5百65萬3000元的千元偽鈔,遭屏東憲兵隊查獲,屏東檢方以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起訴;屏東地院審理,被告辯稱偽鈔是拿來炫耀,經查兩男偽造的千元鈔<mark class=”hl_yellow”>沒在市面流通使用</mark>,且<mark class=”hl_yellow”>一看就是假鈔</mark>,法官更點名屏檢未提供積極證據,判兩男無罪。對此結果,屏檢指出,接獲判決書後,檢方會研議是否上訴。
調查發現,盧姓男子(45歲)提供資金,指示梁姓男子(30歲)以影印機影印千元偽鈔,梁男即在2018 年5 、6 月間,在其屏東市租屋處,將5張千元真鈔,黏貼A4紙上,放置在數位彩色影印機上掃描後列印,再以美工刀裁切,共偽造千元鈔共5653 張。
憲兵單位在2020年接獲線報,原本是要查梁男涉槍砲案,在屏檢指揮下,同年3月11日到梁男位於長治鄉住處搜索,沒想到沒扣到槍砲等證物,反倒在其住處臥房床頭櫃內,查扣到以橡皮筋綑成一紮紮的千元偽鈔5,653 張。偵訊時,梁男供稱約2年前由盧男指示影印,兩年內都未拿真鈔出來使用。
盧男被傳喚到案說明,辯稱是案發約2年前指示梁男所為,並稱拿真鈔影印假鈔,是想拿來炫耀,吸引他人投資等用途,未讓偽鈔流入市面使用。
判決書指出,該案是由盧男提供資金,指示梁男購買偽造幣券需使用的A4紙、裁切板、美工刀等工具,梁男即於2018 年5 、6 月間,將5張千元真鈔,黏貼於A4紙上,放置在數位彩色影印機上掃描後彩色影印,再以美工刀裁切。
判決指出,因被告自白影印偽鈔於2018年5月間進行,數量為5653張,2020年3月被查扣時,同樣都是5653 張,未見有數量短少;認定盧、梁二人並無持仟元假鈔消費、購物等流通於交易市場的情形。此外,屏檢未偵查查證被告自白影印的時間、數量等內容是否為真?以提供直接或間接有力證據來認定有罪。
判決指出,盧、梁2名被告所涉的偽鈔案,經勘驗鈔券的正反面文字、圖案與真鈔相符;但表面沒有如真鈔有突起的觸感;經螢光檢視無透光的浮水印;無正面右側及背面右側的防偽線,均無變色之效果;扣案的券面邊緣可見有裁剪痕跡,且背面下方有留白狀況等;故該製作之假鈔與真鈔在紙質、觸感及外觀有明顯差異,一眼即可看出是假鈔。
屏東地院認定,被告二人製造本案假鈔,主觀上看不出供行使之用的意圖,可說與主觀犯意等構成要件不符;依刑事法理「證據有疑,利於被告」原則,故諭知被告二人無罪。
屏東地院此案是援引數宗最高法院有關偽造幣券的判決案例,如「偽造之標準,須摹仿通用幣券之真形、質地、顏色、文字、花紋簽章等,始得成立;苟形式不相似,或質地不相同,一般人視之即可輕易識別真偽者,則不得謂為偽造」、「作為真正貨幣、紙幣等使用,亦即以偽作真而使該貨幣、紙幣置於其通常存在或流通狀態下加以使用」等內容。
屏東地院發言人王以齊庭長表示,此案是合議庭共同評議結果,主要是認定被告無偽鈔供行使之用的意圖,且偽鈔的紙質非常粗糙,有的還在裁切時鈔面明顯留白,讓人一眼就可輕易辨別。且檢方並未查明被告偵訊時自白內容是否為真?在罪證有疑,利於被告下,法官只好判被告無罪。
律師陳錦昇表示,《妨害國幣懲制條例》第3條第1項的法定刑是5年以上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500萬以下罰金。(地方中心陳宏銘/屏東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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