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有線電視系統「聯維」於2011年至2020年因1.68億元的收視費用存入特定個人帳戶而非存入公司帳戶,導致少繳有廣基金及未於收益完成應收時即行入帳,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依違反《有廣法》3項義務及《行政罰法》,開罰400萬元,也是NCC首次針對系統要求限期變更董監名單。
NCC今召開第1003次委員會議例行記者會,NCC副主委翁柏宗說,去年5月5日第962次委員會議時,決議發給聯維1年的臨時執照,效期至今年5月16日,當時NCC認為聯維的財務結構不佳,內控出現問題,要求提報會計及內控制度給委員會,規範董事長及其職權,落實專業經理人、強化監督。
而NCC今天除討論該公司提報的改善計畫,今年初並到該公司行政調查,取得相關事證後,針對收視費用未列入公司帳情事進行行政裁處,未入期間為2011年至2020年,金額高達1.68億元。
聯維收視費未入公司帳,違反《有廣法》3項義務,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、有廣基金提繳義務、系統經營者營運不當,主管機關得命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及其必要措施,另《行政罰法》上公司負責人因執行職務,有故意或重大過失,合計開罰400萬元。
其違規細節,一、《有廣法》第45條第1項規定,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1%金額,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有廣基金,但因收視費未列入公司帳,造成少繳基金,依同法第58條,就2019年及2020年違法行為,分別處罰鍰100萬元,總計核處該公司200萬元。
二、違反《有廣法》第44條第3項「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」及三、同條第2項規定,收益於確定應收時,費用於確定應付時,即行入帳。依同法第66條,對2018年、2019年及2020年分別處罰鍰50萬元,總計核處該公司罰鍰150萬元。
另聯維公司董事長李錫欽利用職務,涉入收視戶繳納之收視費用未入公司帳的案件,符合《行政罰法》第15條第1規定,致使該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,其情節重大,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的處分,依同法,針對董事長開罰50萬元。
翁柏宗表示,同時要求聯維限期改善,於今年8/30前撤換、變更董事長與2位監察人名單,且監察人應具備財務會計或法律背景。
(陳怡文/台北報導)